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和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優化市場環境,提升政務服務,強化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目標和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協調、解決營商環境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受理督辦有關營商環境問題的訴求,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
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應工作。
第五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人身權、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用工自主權受保護的權利,享有知悉政策、服務等情況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事項清單,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進“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范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同時將需要申請許可的企業信息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企業登記機關。
第八條 本市推廣實施開辦企業全程電子化,建立企業信息共享互認體系;簡化開辦企業程序,優化業務流程,推行全程網上辦理,推動各部門通過平臺同步并聯開辦企業涉及業務。
本市推行開辦企業“一網通辦、一窗通取”模式。申請人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一次性申請辦理涉及業務,通過政務服務大廳開辦企業專窗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關部門應當當場辦結。
第九條 本市推動實行國家統一的企業登記業務規范、標準和條件,采用統一的數據標準、平臺服務接口、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允許多個企業按規定將同一地址登記、備案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推廣實施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
申請企業登記和備案,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住所使用證明、任職資格證明等材料和填報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的,企業登記機關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或者備案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推動企業通過一網通辦平臺申請注銷,由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
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公告期屆滿且無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為企業辦理注銷登記。
企業破產管理人、清算組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文書、強制清算終結裁定文書提出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辦理企業注銷申請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優化投標保證金退還流程,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提高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規模和比重,降低綜合融資成本,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盲目抽貸、壓貸、斷貸行為的監管督導力度。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中小微企業服務機構資源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政策咨詢、人才培訓、技術支持和對接投資融資、知識產權、財會稅務、法律咨詢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中小微科技企業,加大科技創新和研究開發投入,提升科技研發能力,通過給予科技金融、創業孵化、技術轉移、項目資助等服務和政策扶持,幫助中小微科技企業發展。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提高電力報裝接入效率。依托先進技術手段,提升配電網運行維護效率,減少計劃和故障停電時間。
供水企業應當加快推進用水工作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建設,豐富用水報裝申請渠道,簡化用水報裝申請手續,提升市場主體用水便利化程度。
供氣企業應當加快天然氣儲備能力建設,提高供氣的可靠性。加快推進市政燃氣管網建設,實現管網全覆蓋。提升燃氣管網維護水平、提高燃氣泄露應急搶險效率。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公安、城市管理、園林綠化、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水電氣等相關行政審批流程,實施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為公用企事業單位便民服務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獎勵補助等措施,加大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進力度,對市場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在職稱評定、醫療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務,對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增加市場主體義務,變相延長貨物、工程、服務等驗收和賬款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預算管理、審計監督、嚴格追究責任等措施,防止和糾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業務協調、信息共享、民生保障、風險防范、經費保障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產生的財產處置、稅務辦理、股權變動、證照更換、信用修復、企業注銷、檔案管理、職工權益保護等問題。
支持破產管理人開展破產企業的清算和重整工作,破產管理人依法申請查詢破產企業注冊登記、社會保險費用繳納、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知識產權等信息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臺,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已作出評估認證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評估認證。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按照減流程、減時限、減環節、減材料、優服務的原則,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提升政務服務效能,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建設標準化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中心,并統一場所標識及名稱。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按照要求提供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服務。
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完善全市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協調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的整合共享。
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大數據管理平臺匯集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辦理模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組織梳理需要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行政獎勵、資助、補貼等各項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編制政策兌現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應當建立健全全程跟蹤服務機制,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安排專人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范化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為企業提供高效政務服務。健全完善市、縣(市)、區領導聯系服務企業等工作機制,落實聯系服務企業責任,協調解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縣域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建設觀摩機制,發現和解決影響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本市實施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提出規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三)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安排,不得推諉、拖延;
(四)遵守工作紀律,不得與市場主體有任何影響依法履職的交往。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實施“好差評”制度。“好差評”制度覆蓋本市全部政務服務事項、被評價對象、服務渠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對實名差評事項,業務辦理單位應當及時聯系核實。對于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事項,立即整改;對于情況復雜、一時難以解決的事項,限期整改。整改情況及時向企業和群眾反饋。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實名差評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回訪。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涉及限制性措施需要市場主體調整經營活動的,應當設置合理過渡期,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協作,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檢查效能。需要在特定區域或者時段對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監管部門多項監管內容檢查的,應當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采用聯合檢查的方式,由牽頭部門組織、多部門參加,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對象,實施一次檢查,完成所有檢查內容。
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進行。除重點監管企業外,同一系統上級部門已對同一企業檢查的,下級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次實施。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質詢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資產資源出讓、政務服務、監管執法等活動中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調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建立健全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
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涉及市場主體的報道,應當真實、客觀,不得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不得利用新聞報道向市場主體索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獎懲機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按照規定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沒有進駐的;
(二)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要提交的有關信息,能夠通過政府服務數據共享平臺提取、核驗、確認的,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的;
(三)申請人申報材料完備和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政務服務事項沒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
(四)不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檢查,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
(六)委托、指派非執法人員實施執法行為的;
(七)違反規定不受理、推諉、敷衍、拖延市場主體申請辦理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事項的。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